包装箱标准(下)
2013年2月22日
木箱包装熏蒸详解
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
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包装、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等。
三、熏蒸程序
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1)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A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
B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
C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
D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
F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
G付款给商检局。
2)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A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B由船代申请报检;
C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D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1)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2)由船代申请报检;
3)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
4)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
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
1. 有关熏蒸的信息需定期更新,相关的信息可以在www.xmtpmx.com网站上查找。
2. 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木箱的用途
1. 木箱:适用于各种货物及产品的国内或出口的包装,经济实惠。
5. 胶合板箱:适用于一般普通商品的包装运输,单箱装载总质量一般建议不超过2吨
是
“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包装定点企业”,公司拥有经验丰富、高素质的木工、车、电焊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先进木箱制作设备,生产国际流行各类国
内、出口木制品包装箱,内外钢结构框架箱,免熏蒸木托盘及可折叠的镀锌钢扣多层胶合板箱,真空包装箱并提供出口薰蒸证明加盖熏蒸标识及木箱性能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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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某公司出口到美国的玻璃接二连三地被美国当局勒令退运,60多个满装货物的集装箱从深圳口岸港口起运,飘洋过海两个多月后又原封不动回到起点。初步估算,该公司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
据
了解,该公司出口货物遭美国退运的原因,是因为其承载货物的木质包装没有按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被美国检验检疫部门查出活的害虫。无独有偶,在
此之前,贵州某公司也曾遇到类似的情况,其公司生产的出口到美国8个集装箱的钢绳,在运抵美国时,被美国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其用于承载钢绳的木条没有全球统
一使用的“IPPC”标识,而被勒令连货一起退运出境。据了解,前一段时间,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问题而遭退运情况时有发生。
木质包装以其性能
稳定、抗震、防腐、承载能力强、装卸方便、可重复使用等特性,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替代的包装材料,特别是机械、陶瓷、石材等货物运输。据深圳检验检疫
局统计,2007年,深圳口岸有20多万批进口货物用木质包装,多达500多万件,可见木质包装在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中所扮演的角色。为避免木包装传播有
害生物,同时避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于2002年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国际贸易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
事先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加施“IPPC”标识。目前已有欧盟、美国、日本、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印度等30多个国家采用该措施,几乎
涵盖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为与国际接轨,确保出口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我国也已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此项国际标准。
有关专家指
出,出口货物接连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而遭退运,是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检疫意识,不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漠视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对此,检验检疫部
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我国和国际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和最新进展,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处理的要求,约定相
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更须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严格自律,不能有侥幸心理,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
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
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为使国际贸易更便
利,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ISPM15),
要求除胶合板、纤维板、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外,任何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
楔、垫木、枕木、衬木等,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国际标准加施“IPPC”标识。为执行上述国际标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
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避免出境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受阻,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3月1日起
施行,以从源头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工作